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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分公司独立核算但不自行申报纳税,如果与总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分公司不独立申报增值税,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对吗?如果不开具发票,分公司核算成本时取得的专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铂略会员80586636
提问于 2019-03-25 18:37
您好,小编传话:分公司应该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