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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工资如何看待较好
跨年工资是上年计提,本年支付。之前的计提与后面的支付出现差额是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该问题分几种情形探讨:
1. 如果年终奖在1、2月份计提,铂略财务培训倾向于认为该年终奖就是计提年份的年终奖。
2. 如果上个年份没有计提,则不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也不属于跨年工资的范畴。
3. 如果上年计提一个估计数,次年年初做了修正,考虑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计提数与实际数有差异,并且实际数已确定,年报这时还没有出来,索性调整去年数字至最终金额。
第二种情况,实际发放与上年计提有差额,年报已经出来。两种情况,如果实际数大于计提数,去年计提数可以全额调整,差额作为今年的数据。即实际发放的年终奖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去年的年终奖,另一部分,即差额作为今年的费用和实际发放的年终奖。如果实际数小于计提数,计提中没有发放的金额要做纳税调整。
个人股东或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没有什么太具体的要求。在会计上只需要做到依据会计法按公允价值核算就可以。在税收上只需要做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就可以。
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入股涉及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仅限土地使用权出资。)
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入股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仅限土地使用权出资。)
税收优惠是肯定有的。相关的优惠有很多,例如财税【2015】41号文件、财税【2016】101号文件、财税【2014】116号文件,因为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我无法一一列举。
我理解是需要备案的。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增值税方面,若此项固定资产购入时没有抵扣,则可作免税申报;若已抵扣,则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另外,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