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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
先为您讲述一段本人买房经历吧。2012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合同约定2013年底交房。然而开发商资金链出了问题,到2015年才把房子盖起来并实际交房。显然,虽然“合同约定2013年底交房”,但2013年确实没有完工,完工时间当然不是2013年底。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已经明确:开发产品已经完工的标准乃是交付、入住、实际投入使用(后面都没有使用“等”字),并非“合同约定”。因此,如您所问,公司的完工时间并非2018年9月,而是2019年1月。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