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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私人拥有商标,想转到公司用。
一、如果作为出资,但并不改变注册资本,则计入资本公积即可。
二、以商标权(无形资产)出资,视同销售此项商标权。当然可以开具发票,但也须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三、对于资本来源而讲,购买、接受投资皆可,但无法对于一项资产同时存在。比如会计分录,“借:无形资产”,而贷方或者“资本公积”(接受投资),或者“银行存款”(购买)。
当然,对于投资人(卖方)来讲,无法出资(视同销售)或者销售,涉及税费都是一样。
四、这里涉及关联交易问题,需要依据市场公允、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否则可能面临纳税调整以及其他税务处理事项。
五、上述业务分录,借方肯定“无形资产”,贷方才涉及选择问题,若出资未足,只能先为“实收资本”。
六、法定代表人(不叫“法人”,法人即公司)购买花了多少钱,那是他的事;现在出资须依公允、独立市场原则。
七、法定代表人购买商标、以此出资,是两项业务。
是购买或者销售劳保用品吗?只要签订买卖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任老板是什么意思,是股东变了?发生股权转让了?如果股权转让,公司账簿还是延续的,账面核算的事项不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