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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需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租赁收入?
是的,应当确认。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