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请问国外供应商帮我们垫付了海关关税和增值税,请问收汇的时候需要帮他们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麽?如果不用是不是需要签订协议?应该不用三方协议吧?
您好,境内企业委托境外关联公司代垫境外费用,需和境外关联公司(或客户)单独签订一份代垫费用协议。
对于垫付费用不须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代垫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D公司可凭原始交易合同、代垫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在银行办理。其中,代垫期限是指从代垫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境外供应商代垫的资金不属于服务贸易,为应收应付款,应按资本项目直接投资或外债相关规定办理。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