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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涉及如下税种:
1、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号)按规定计算缴纳。
2、增值税(国税总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附2)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之前财税【2015】5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契税(财税【2015】37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契税。
二、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不支付任何对价,合并后子公司业务、人员、资产等几乎不发生变化,但法人资格注销。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合并 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生的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母公司按撤资100%处理。国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三、公司股权外祖父转让给外孙,缴纳个税和企业有没有未分配利润无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要转让股权所得,就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国税总公告【2014】67号规定,由于是亲人间的转让,可以进行平价转让,从而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规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属于税法规定中的低价转让正当理由)。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