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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返还属于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减免不属于政府补助,2者改怎么做账?
一、税收返还属于政府补助,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经营活动)、营业外收入(非经营活动)或者冲减补助对应成本费用;或者按照规定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结转上述科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二、若为直接减免,则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若取得某笔收入时尚未明确是否免税,比如小微企业,则先计提,待期末确定符合免税条件时再转回。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有人认为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个人认为转回本应确认收入科目较好:
1、营业外收入反映非日常活动事项,这当然属于日常经营活动。
2、此属于直接减免,并非政府补助核算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转回原本所计收入科目,则与原本就是免税相符;假设有人给您10万块钱,如果从来没人说要纳税,您肯定认为收入了10万块钱,而不是收入了9万多,国家又给了您一部分。
(二)至于小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因为附加税费定期计提;计提时已经知道是否符合免征条件,所以符合免征条件时直接不必计提即可。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上述直接减免处理并无不同。
对于税收返还,上述处理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
四、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是否缴纳增值税,不在于是否给钱,而在于是否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即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若政府给钱,并未购买上述各项,则不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因购买上述各项而给钱,其实已经并非政府补助,而是一般政府购买行为,与其他社会主体购买活动并无区别,此时自然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二)企业所得税
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如下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