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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日本母公司进口了一台二手设备,报关已完成,但本月收到母公司为我们代垫的装运前检验检疫相关费用发票(约5.6万人民币),因为考虑到这个费用是属于设备相关的费用,此票费用是否应作为
您好,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计入进口完税价格。不须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应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政策依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以下几项:(1)货物的货价;(2)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3)保险费。
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应当包括下列费用,如果未包括的,则应计入完税价格。
①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②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③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④保险费。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