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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使用原料分布在南方,公司不能经常派人出差,所以把采购业务外包给上海一贸易公司。现在问题是税务不是要求三流合一吗,假如我家采购,对应上海的贸易公司,上海的贸易从无锡进货,让厂家直接将货发给我家,这样
个人认为,所谓的三流一致,国税发[1995]192号有这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里的意思强调的是开票人和收款方应该是同一个人。您说的这种情况,通过你公司和上海公司合同,上海公司和无锡公司合同都能够证明有真实业务发生,只是为了经济利益,直接把货物发给你公司,现存的资料能证明你们直接业务真实性。所以应该不会被界定为三流不一致,而且最好在你和上海公司签订协议中明确由上海公司的销售方直接发货这个事情。但还是建议和你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一下沟通。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