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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里说的异常凭证,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里第十二条说的不合规发票吧。
2018 28号公告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所说的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外部凭证,强调是发票或凭证取得时就是不合规,不管是;来源还是形式上都不满足合规要求,不能作为发票或税前扣除凭证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这里说的异常凭证,专指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或者故意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发票,发票形式上市合规的,但实质是一种违法开具的发票。两者有区别,如果去的发票一方能够证明是善意取得异常凭证,在补充规定资料的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但取得不合规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