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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代收代付”的定义: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也就是说,税法上的“代收代付”,须有“委托方(而非代收代付单位)名义开票给实际客户”、“代收代付单位转交款项”两个特点。
二、若符合上述“代收代付”定义,则(代收代付单位)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若不符合上述定义,则须依法确认收入、成本、税费。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