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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征管力度加强后企业如何应对
现在是这样,因为现在已经是2015年的4月份了,因为他也有年限,建议企业现在花一点时间,甚至可能也可以一块儿参与协助,即说把之前重大的一些对外支付的费用,哪怕已经付掉费用,是不是做一些简单的梳理?看看类似的测试,是否有可能存在重大的风险?哪怕税务局没有发现,至少在整体的集团的报表上面,是否有可能建议集团做相应的准备?先提起来。这样的情况,可能跨国公司,若准备做好了,哪怕未来税务局发现了,对整个集团的财务冲击也不会大。即内部可能先自己去做一个这样的六项测试,自己先测一测,把往年的这些大额的支付,先把他调出来看一下,在内部先按照六项测试能不能通过。
按照“财税字[1984]35号”文件规定,免予征税范围包括:
一、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和转让股份的所得;
二、在华财产(包括房产)和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三、贷款给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息。
而上述“管理费和展期安排费”未在其内。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此问题。
销售返利在税务处理上可能被视为销售折扣/价格调整,也可能被视为独立的服务费用(如营销服务费),这直接影响税务处理方式:
若被视为“价格调整”:
这通常适用于返利与货物销售直接挂钩的情况(例如,根据购买量或销售额按比例计算)。此时,返利实质上是对原交易价格的回溯性调整。
税务处理:原则上不应视为境外公司的应税收入,因此您公司可能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注意,此种情况需要修改海关相关单证。考虑到业务是近期发生,应该难度不大。
若无法调整海关单证,被视为“服务费用”(例如,视为对方提供了市场推广等服务),这种情况下,支付就构成了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应税收入。税务处理:您公司作为支付方,就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在杂志进行付费发表”,杂志社属于提供“文化创意服务”。若向境外杂志社付费发表,则应当按照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