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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征管力度加强后企业如何应对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59
                                
                        
                    
                现在是这样,因为现在已经是2015年的4月份了,因为他也有年限,建议企业现在花一点时间,甚至可能也可以一块儿参与协助,即说把之前重大的一些对外支付的费用,哪怕已经付掉费用,是不是做一些简单的梳理?看看类似的测试,是否有可能存在重大的风险?哪怕税务局没有发现,至少在整体的集团的报表上面,是否有可能建议集团做相应的准备?先提起来。这样的情况,可能跨国公司,若准备做好了,哪怕未来税务局发现了,对整个集团的财务冲击也不会大。即内部可能先自己去做一个这样的六项测试,自己先测一测,把往年的这些大额的支付,先把他调出来看一下,在内部先按照六项测试能不能通过。
您好,上海目前没有免除这个备案。
                                                                
                                                            
                                                        
                                                        
                                                    
                                                
                                                
                                            
                                            跨境贸易支付备案,对境外收款人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境外收款人需为与境内交易主体有真实贸易或服务关系的机构或个人,如境外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若为非居民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完成非居民企业身份码采集;若为非居民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合同信息采集:境内机构需在电子税务局“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录入境外收款人名称、地址、账号等信息。  
税务备案: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时,需在首次支付前完成税务备案。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注明境外收款人信息及支付用途。  
3.银行审核:备案完成后,凭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到银行办理付汇,银行会核对境外收款人信息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4.特殊情况处理  
若境外收款人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如代理进出口),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在合同中说明采取境外第三方与实际备案主体的关联关系,第三方收款的原因,从而说明资金流向合理性。
                                                                
                                                            
                                                        
                                                        
                                                    
                                                
                                                
                                            
                                            你们家就不应该去做合同备案。研究把备案的合同撤回吧。如果不能撤回,这样跟专管员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的母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经营场所,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也就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中提到的缴纳或者扣缴税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