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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个人签订合同纳税问题
您好,外籍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如完全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否则对外支付劳务费时,您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和增值税。
1、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对“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进一步明确为:“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增值税
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不需要代扣增值税,否则购买方需要按照鉴证咨询服务,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
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因此,该境外个人向境内购买方提供翻译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行为。由于该境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购买方需要按照鉴证咨询服务,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在境外支付的业务处理中应该注意票据和证明的留存。
二、对外付汇流程
1、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未办理过扣缴税款登记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企业,一般应在与非居民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扣缴义务人信息表》。
2、办理合同备案。境内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一般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同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书面说明(应包含中外方名称、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执行期限、所得性质、金额、币种、涉税种类、各税种税款负担方、税后实际支付额、税额等信息)、资料受理清单、来华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增值税纳税判定信息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对外支付备案。境内企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规定范围内的外汇资金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对外支付备案。同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资料受理单(对外支付备案)》等。为减少税收风险,企业还可提供下列资料:与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或境外机构要求付款的文书复印件、对外支付项目的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等。
4、注意事项。报送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注明“本译文与外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相关表格格式请勿改动,须提交电子文档的请带U盘;所有报送的表格各项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不应空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为扣缴税款后(居民企业签订包税合同除外)金额。税款包括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缴纳的相应全部税款等。
根据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办理付汇手续。
这个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属于招待费性质,应该计入招待费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和您的主要增值税纳税业务适用相同的税目和税率。
费用91万,不是执行的情况下才确认增值税的,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也即是之前应该已经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起诉只是在收回欠款,而纳税义务之前已经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