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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代开的发票都要付款单位代扣个税吗?
您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试行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如果个人取得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定义的“经营所得”,支付所得方是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经营所得的定义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从上述规定得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是法定的经营所得,不需要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个人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目前存在一定的交叉,实务中个人销售货物一般视作为经营所得,其余偶发性的、非工资性的劳务、服务一般视作劳务报酬所得。
从上述定义可以得知,已经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自开或者代开的发票,都不应当由支付所得方代扣代缴个税,也不存在相关涉税风险。而对于个人代开发票中标注“个人所得税由付款单位预扣预交”原则上税务机关是判定为非经营所得,此时支付所得方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职责。从实际业务来看,个体工商户有自己的开票权,且相对税负比公司低,小额零星采购可以与其进行交易,并索取相关发票作为入账凭证。个人则需要代开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只要业务真实,凭证来源可靠,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交易不用完全禁绝,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这个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属于招待费性质,应该计入招待费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和您的主要增值税纳税业务适用相同的税目和税率。
费用91万,不是执行的情况下才确认增值税的,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也即是之前应该已经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起诉只是在收回欠款,而纳税义务之前已经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