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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外部技术专家需要专家提供劳务费发票,但目前专家需要到税务局窗口取得劳务费发票,手续繁杂,如何简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专家建议:贵单位聘请外部技术专家,支付劳务费一是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按次(日)不超过500元,可以做表发放;二是如果对经常性提供劳务的专家且可办理个体登记的,注册个体工商户由个体户开具发票;三是除上述两项处理外,还得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