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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个活动,好比买满7000送300代金券,代金券可以买其他小家电,但小家电的金额好比是200,全部用代金券支付,那这个小家电就不能开发票了对吧?还有送券和使用时怎样做财务处理,代金券没有使用期限
您好!
根据前期电话沟通内容,代金券事实上是企业的促销活动所花费的对价,小家电相当于通过代金券的抵扣后无偿“赠送”给客户,从增值税的角度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小家电仍然应当根据市场公允价格计提增值税,同样也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到消费者。送代金劵时由于无法预测客户使用的比例与情况,建议暂不做账务处理或做备查账处理;根据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依照实际折抵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置换的库存商品的成本价(或差额价格)以及计提的销项税额。
不可以,这种违约金属于房主的价外收入,需要按租金税目税率开具发票给你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
开具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的发票,这个不属于租赁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在线答疑》对“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答复如下: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
《青岛地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费是否可以在福利费列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复如下: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经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所以,你公司承担外籍人员的子女教育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上述是中国境内公司开具的单据,不是税务上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