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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有商混销售,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现我公司的建安工程用本公司生产的商混,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是否有相关文件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所述“建安工程”,是指您公司对外承揽的“建安工程”,还是您公司自行建设的“建安工程”?就是说,您是自建工程还是对外开展业务的工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也就是说,您应将总结算金额区分货物(商混)、建筑服务(建安工程),并分别开票、计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