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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缴纳房产税的时点应该是房产竣工验收之次月起?还是用于投入生产经营之次月起?如果未转固,房产原值怎么计算?或者其他?求一个具体的文件号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若房屋建成、验收或者实际已使用(有其一),即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
二、房产税应当按照账面原值计算,但是对于未进行竣工决算的,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预算价值和竣工决算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各地执行口径有所差异,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账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缴纳税款的不再补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 通知》(市税三字〔1987〕124号)第14条规定,关于新建房屋未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并已按照工程预算价格计征房产税的,在工程验收结算入账后其差额是否退税补税问题:不再退补,可从下一个纳税期起按结算后帐面金额计算征收。
《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四字〔1988〕7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单位已投入使用尚未决算入账的新建房屋,按基建计划价值计算征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征;入账后按入账原值计征,已按基建计划价值或核定的价值计征的税款,不予退补。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的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在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各地口径并不一致,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