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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税率是根据**前面还是后面的内容决定的?例如对方同样开具的是*经营租赁*管理费,但票面的税率有5%的,也有6%的。请问该类发票是否都可以正常收取并抵扣进项税?(业务实质是租赁电梯轿厢发布广告)
是根据选择的税收编码决定适用何种税率的,也就是*号前的内容,按您的描述开具*经营租赁*管理费,应该按照租赁业务选择适用税率,实质业务如果是租赁电梯轿厢发布广告,属于不动产租赁,如果是老的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应该是5%。*号前的汉字不是我们敲上去的,是选择了编码就会自动产生到发票上,因此,正确选择编码是非常重要的,*号后边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按照您的描述,实际属于租金,而不是管理费,按照*经营租赁*管理费开票,有点瑕疵,但税率如果选择的是5%,是可以的,可以抵扣,但最好和开票方讲清楚*号后边应按实际业务填写为好。但不能产生6%的税率。6%税率发票是错误的
不可以,这种违约金属于房主的价外收入,需要按租金税目税率开具发票给你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
开具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的发票,这个不属于租赁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在线答疑》对“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答复如下: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
《青岛地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费是否可以在福利费列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复如下:对外方总经理的子女教育经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所以,你公司承担外籍人员的子女教育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上述是中国境内公司开具的单据,不是税务上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