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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单位是从事垃圾清运,全部收入款项来自政府拨款。目前,政府拨款都是滞后的。请问:1.企业的增值税是否在政府拨款,开具发票的当月缴纳;2、企业所得税怎样核算?
一、增值税方面
(一)经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20102 劳务——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交通运输的对象乃是“货物或者旅客”,而显然“垃圾”并非“货物或者旅客”,因此,“垃圾清运”不应视为运输服务,而应作为“20102:劳务——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适用于营改增项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原增值税项目的部分业务。垃圾清运作为“加工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应当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关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如上所述,“政府拨款滞后”,则劳务提供之时,应税销售行为已经发生、经营收入已应确认、发票开具义务已经发生,即已“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理应确认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所得税之确认与增值税其实一样。
综上所述,此业务会计、增值税及发票开具、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无差异,应于劳务提供即行确认。简便起见,可视申报期(月度或者季度)按照实际提供劳务数量、金额(但非收款金额)定期汇总确认。
三、会计分录
(一)劳务发生时(或者定期汇总)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这个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属于招待费性质,应该计入招待费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和您的主要增值税纳税业务适用相同的税目和税率。
费用91万,不是执行的情况下才确认增值税的,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也即是之前应该已经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起诉只是在收回欠款,而纳税义务之前已经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