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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有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2008-0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投资”行为,其实乃是将房地产销售给被投资企业,对价则是“股权”这项资产(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一样,都是财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建设厂房有关的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收到的是项目投入相关补助,也还是要区分一下用途是否用于购建资产,属于用于购建资产的也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对于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费用的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收到补助所得税需要进行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判断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所得税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您收到的10万补助计入了其他收益,就存在税会差异了,需要通过A105040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判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得税上也是在收到当期一次确认收入,和会计没有差异就不需要调整填写纳税申报表了
收到的15万补助,会计分三年计入损益,如果所得税判断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每一年都需要填写A 105040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判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得税需要在取得当年一次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就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填写A105020报表进行纳税调整。账载金额填写5万,税收金额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