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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在销售时如何扣除?
一、增值税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参考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土地价款及契税、耕地占用税、过户税费等构成土地成本,结转开发成本进而形成开发商品,于销售时结转成本。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依法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
土地价款、契税、过户手续费构成“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耕地占用税属于“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印花税并入开发费用限额计算(这个有一定歧议,目前印花税会计核算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这不是税收文件。更不可能是税务系统发出的文件。疑似为山西省政府的招商引资文件。是否存在请咨询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改委。
甲公司可以转让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您公司应该留存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
不需要家公司给你额外提供其他证据了。
资金流不一致有这个债权转让的通知就能说明问题了,不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
这个需要进行区分。比如为了建设这个设备,您一共花了1000万元。建设过程生产了50万的矿泉水,有30万倒掉,20万自己喝了。那么,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980万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0万
贷:在建工程 1000万
也就是说,倒掉部分构成资产成本,喝了部分应当另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