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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们一个中国公司A从客户接到订单,再完全把订单转给关联中国公司B来做,请问A公司要向关联方B公司收取一定利润吗?收多少百分比?如果可以不加利润,A公司能确认合同收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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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10-2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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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9-10-25 17:38

    您好!

    您所提的问题主要涉及到转让定价方面的因素,从实务的角度考虑,主要涉及增值税与所得税两个税种:

    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2.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从上述法条分析,如果B公司与非关联方有类似的订单,或可以在活跃市场中找寻到这种订单的市场定价,那么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价格便可能受到相应制约,但如果没有上述可比的业务,只要双方的税负水平相同(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避税可能),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即使是平价交易,一般不会启动反避税调查,但增值税可能会存在按组成计税价格进行核定风险,因此当地税务机关如果认定计税依据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非消费税应税产品一般会按照10%的成本利润率标准进行核定;此外,定价方面和收入确认没有必然联系,无论是否有加成利润率,形成购销关系均应在会计上确认收入。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5-08 17:4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5-08 17:23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5-0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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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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