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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人员的薪资是计入研发费用的。
盈亏平衡点(销售量)=总固定成本÷(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
若产品售价不同,可以使用相应平均价格计算。(事实上,市场状态下,售价确实也不可能一成不变。)
账务处理应当据实。也就是说,既然实际租房,就应当如实确认相关费用,根据租房用途,计入相应费用科目(比如用于行政办公,则为管理费用)。
税务处理方面,因为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而需要纳税调整了。另外,如果房东是个人,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确实用于研发活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关于具体项目(二级科目),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及是否产生研发成果分别处理。关于申报项目,与上述分别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