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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得发票问题
一般来讲,拆迁补偿发生于“政府出让土地,征地一方向原先土地上的居民支付款项”。而如上所述,既然“从另一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则无论支付款项使用何种名义,其实皆为土地转让款项;若如此,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具发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不是税收文件。更不可能是税务系统发出的文件。疑似为山西省政府的招商引资文件。是否存在请咨询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改委。
甲公司可以转让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您公司应该留存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
不需要家公司给你额外提供其他证据了。
资金流不一致有这个债权转让的通知就能说明问题了,不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
这个需要进行区分。比如为了建设这个设备,您一共花了1000万元。建设过程生产了50万的矿泉水,有30万倒掉,20万自己喝了。那么,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980万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0万
贷:在建工程 1000万
也就是说,倒掉部分构成资产成本,喝了部分应当另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