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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所有权如果划拔到下属企业,请问企业如何做账务处理?是否要按原值计提折旧?
您好,行政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不适用财税2014年109号文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接受划转资产的企业应按接受捐赠处理,取得的房屋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房屋可按入账的公允价值计提折旧。当然,需要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如果接受划入资产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时,该房屋对应的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接受划入资产的会计处理:
(1) 收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2)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3)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逐月或年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