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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相同
一、文件依据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根据上述文件,我们可以对比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差异。
高新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都会按下列项目进行归集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试验等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委托研发费,但各项目并不完全一致。需要按各自文件规定进行归集,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主要不同之处。
一、人员人工费用
1、高企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为科技人员。
2、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
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差异
1、高企科技人员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还包括了直接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如:不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董事、总经理;研发试制产品的检测检验人员,虽不是“直接从事”该项研发活动,但只要分别符合 “专门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管理”、“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条件,在计算高企人员比例时可计入。但在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需剔除。
2、高企中的科技人员需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满183天,一般情况下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材料为主要形式要件。研发费加计扣人工费则无实际工作时长限制。
如:企业劳务外聘一名研发人员参与研发项目中一子项目,如该劳务外包项目仅用60天完成交付,该人员在计算研发加计扣除人工费时可计入,计算高企人员比例时因不满183天需剔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高企与研发费加计扣除直接投入费用均包含: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差异:
高企直接投入费用除上述费用外还包含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租金。
如:企业的办公场所、实验室、试制车间等能合理分摊研发项目与非研发项目,其租金可计入高企研发费范畴,但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
高企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折旧费用均包含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差异:
高企除上述外还包含:
1、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2、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
高企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无形资产摊销均包含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差异:
除上述项目外高新还包含“知识产权”摊销,而研发费加计扣除还包含“专利权”摊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五、设计试验等费用
高企: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研发费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差异:
二者关于设计实验费的描述基本相同,但高企中存在“等”兜底条款,而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仅限于正列举范围。
六、其他相关费用
高企: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研发费加计扣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差异:
1、高新技术企业在列举范围之外依然留有“等”兜底条款,研发费加计扣除其他费用范围仅限于文件正列举范围。
2、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而研发费加计扣除这一限额则为10%。
七、委托研发费
对于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高企研发费及可加计扣除范围异同如下:
相同点:
1、研究开发活动成果都必须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了;
2、需按照委托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计算优惠口径。
不同点:
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开发产生的费用均可计入研发费总额口径,而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则仅限于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