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我们来理一下原理:我们去商场,转了一圈,啥也没买,人家给了条围巾,价值200元,这是“赠送”。但是,如果我们买了件衣服,花了800元;人家给了条围巾,价值200元,这不是“赠送”,而是我们花了800元买了一件衣服加一条围巾。
若为白给(赠送),当然需要视同销售,本题并非如此。
(二)上述赠品,当然属于销售,但并非视同销售,而是“捆绑销售”、“买一赠一”;其对价已经包含于主品价款之内。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三条: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类似答疑还有很多,不必一一列举。)
(三)关于开票
1、如果将主商品与赠品按照公允价值分摊,比如上述衣服、围巾,分别开具640元(800/1000×800)、160元(200/1000×800),税法上固然完美,但似乎无法体现“赠送”情节。
2、如果只开主商品(800),不开赠品,也不合适;赠品则须另行视同销售(200)了。
3、上述情形可作如下开票:
衣服 800元
围巾 200元
折扣 -200元
备注:赠送围巾
(四)账务处理,按照“捆绑销售”、“买一赠一”等处理
借:库存现金 9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含主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含主品、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