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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碰到一个实务问题: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经营的两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已经注销,另一家新公司。注销的那家公司还欠新公司200万,且有100万的原材料转到新公司仓库(之前没有检测过,以为没用),现
您好,个人去代开发票要缴纳3%的增值税且无法抵扣,激进的处理是:200万元做坏账损失扣除,货物由法定代表人去大厅开票,作为股东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注意的是开票时要求按生产经营项目附征个税,而非劳务报酬由你方扣缴。建议:债务重组,以100万元原材料抵偿债务,100万元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100万元原材料由于未取得发票不作税前扣除。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