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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的依据是什么,是否需要对方开具发票?
一、不用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协议既然解除,则应税销售行为并未继续发生,所支付“补偿款”乃是因为“应税销售行为并未继续发生”,则经营活动并未继续发生,自然不用也不能开具发票。
二、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赔款因“整体规划”而支付,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范畴,理应税前扣除。
三、关于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