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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私人打款用于公司周转,年底未清空往来,跨年后再打款给股东属于分红性质吗?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所谓分红,是指公司给股东钱,这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防范股东以从公司借款名义(实质上分红)而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这个不是不用纳税,是另有纳税规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如您所述,“公司股东A私人打款用于本公司周转……跨年后公司再打款给股东A”,这是属于股东借钱给公司使用,不适用上述“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