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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财税2019年8号文:关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答复】您好!
您的问题描述不清。根据财税[2019]8号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首先,要判断投资的企业是否为创投企业;然后,判断该创投企业核算方式;其次,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根据您描述的问题:
1、之前可转债10万,然后现在债转股获得利息1万,1万并未收到,而是直接换做股权,这1万元应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依据该创投企业核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之前投资境内股权10万,现在换股退出,收到现金5万,并获得境外的一家企业的股权成本8万(估值而来,并未实际收到,具体最后能收到多少也不确定),应视同股权转让收到现金5万元和其他利益即境外股权8万,因此取得股权转让所得3万元,依据该创投企业核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方式同上,依据创投企业选择的核算方式来判断。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