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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入股问题
一、非货币财产入股,属于“销售行为”(也有称为“视同销售”),乃是专利权换取股权;既然属于“销售”,则销售方(投资方)可以依法开具发票给购买方(受资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三、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产权转移时才算入股出资完成。
五、甲公司可以使用乙公司所开发票、入股出资协议、公司章程、评估报告、产权转移资料等作为凭证。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