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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贸易方式下,客户的的进口关税问题
您好,DDP,英文全称为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中文名称为税后交货。“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既然由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税费,为何货代又要向买方(或进口方)另行收取进口关税。如果卖方不负担这部分税费,则应及时变更合同,适用DDU,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 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 另外须卖方应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有了合同,有可以规范税费的负担,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采用DDU方式,关税及增值税凭证应双抬头,作为买方抵扣和入账凭证。如果只有货代的,则至少买方丧失了抵扣增值税的权利,如何入账,应由买方与货代交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