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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合伙企业产生的费用,可以约定让一个合伙人承担吗?然后再他退伙分红时将上述费用,在计算个税时
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费用是否可以由一个合伙人承担的相应条款,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这里明确表示不能全部利润或者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如果您将所有费用由一个合伙人负担,相当于成本全部由一个人承担了,这与该条款的思想不一致,因此我理解不能这样约定,退伙也是按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计算退伙的利润或者亏损,计算个税。您这么做显然是有利用合伙企业费用承担来规划个人税收的成分。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