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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员工工伤期间企业支付的工资;以及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补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
一、上述“支付”与“补支付”,其实本质是一回事,皆为“工伤期间工资”。
二、“工伤期间工资”与“工伤保险待遇”不是一回事。
(一)“工伤期间工资”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工伤保险待遇”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