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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此项业务没有税法、会计差异,即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四、(一)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例 2】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笔记本电脑的企业,共有职工 2 000 名。2×14 年 1 月 15 日,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笔记本电脑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每台笔记本电脑的售价为 1.40 万元,成本为 1 万元。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 2 000 名职工中 1 700 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0 名为总部管理人员。假定甲公司于当日将笔记本电脑发放给各职工。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计算笔记本电脑的售价总额及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下:
笔记本电脑的售价总额=1.40×1 700+1.40×300=2380+420=2 800(万元)
笔记本电脑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1.40×17%+300×1.40× 17%=404.60+71.40=476(万元)
应当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2 380+404.60=2 784.60(万元)
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420+71.40=491.40(万元)
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27 846 000
管理费用 4 914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2 760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2 7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76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 000 000
个人所得税方面,应当将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代缴。
注:这是准则当时案例,因为增值税税率修改,我们不必理会。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