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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国有企业(国资局下属平台公司)之间无偿划转土地,建筑物,分别需要缴纳那些税费呢?双方应该如何准确账务和税务处理呢?有无具体的税收政策法规文件呢,麻烦给我几个文件号,我自己找找看,谢谢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会计方面处理参见:对于无偿国有资产划转,目前《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规定,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当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当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当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税收方面的文件参见:
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一般来说在满足一定前提下,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40号公告要求税务处理按照划出方冲减所有者权益,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增值税——单纯的资产划转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契税、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一般可以免征,参见财税【2018】17号文和财税【2018】57号文
印花税——目前有一定争议,基本倾向于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可参考文件财税【2003】183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任老板是什么意思,是股东变了?发生股权转让了?如果股权转让,公司账簿还是延续的,账面核算的事项不需要调整。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B公司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实收资本 10万
资本公积 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