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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的快递单有时跨月还不能和客户核对一致,那么我们按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和成本呢?

我公司有同城快递业务,我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吧,就是我公司取客户要发的快递件,然后通过四通一达转发出去,我公司取件范围属于在同城范围内,比如取的是县城内快递件,然后公司车送至市级快递分拨中心去,我公司收取全部快递需要的费用,然后通过其他快递公司转发时再付给快递公司费用,我们公司赚差价,我们公司实际属于承办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中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业务,主要取派件都是到村的最后一公里的业务,另说明一下,我公司的同城快递业务范围包括市级,就是去车送至市级分拨的过程也在我公司同城快递业务范围内的,能详细说一下我公司的业务应如何进行相务处理吗?按什么时间确认收入,成本?同时用分录的形式说明一下。我们公司对账时限比较长,比如当月的快递单有时跨月还不能和客户核对一致,那么我们按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和成本呢?如果收入和成本不在一个会计期间确认可以吗?
分录要怎么写?2,快递是和物流混合业,很多快递公司都有自己的飞机运输过程,那么这个过程按哪种情况确认收入和成本,属于物流还是快递呢?是9的税率还是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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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80601072 提问于 2020-03-0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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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潘老师 税务局稽查官员 2020-03-09 15:02

    您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快递业务单笔提供劳务的交易总额较小、所需时间不长,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供劳务结束时并经客户确认后,交易完工进度已确认、成本已发生、按合同收取款项,满足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条件,可以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无差异)。当收入确认后,相应确认成本。现在快递都是电子化处理,所以,财务部门应当能及时得到快递收到的信息,据此信息确认收入。考虑到收款到确认快递业务完成可能有时间差,建议收款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此时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务上收到业务部门传递来的快递完成信息: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支付快递分包业务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当该分包业务所对应的收入确认时(应当根据快递单号进行拆分),对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财务部门应当按当月已经获取信息做账务处理,后期对账时,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建议按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会计及企业所得税角度,收入与成本应当配比,收入和成本不在一个会计期间确认是不可以的。
          收派服务仅指同城范围内发生的收件服务、分拣服务和派送服务,不在同城范围内提供函件、包裹运送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飞机运输一般不在同城,应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贵司同时提供收派件服务及交通运输服务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贵司的业务所涉及到的赔付,应记入贵司营业外收入,支付客户的赔偿,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取得由收款方提供的收款收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参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
        一、收派服务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一)同城,暂按同一地级市的行政区划确定,同一地级市跨县(市、区)属同城范围。
        (二)收派服务仅指同城范围内发生的收件服务、分拣服务和派送服务,不在同城范围内提供函件、包裹运送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既提供收派服务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准确划分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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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5-02 12:3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只要不属于不可以抵扣情形就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30 09:1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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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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