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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3.15-3.31”仍属租期(3.31号我们要终止合同),乃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取,应以房屋租赁开具发票。涉及增值税(9%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或者5%征收率应纳税额)、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千分之一)、房产税(12%)、土地使用税(单位面积乘以定额税率)、企业所得税(25%)等。
至于补偿10万,其中并无“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只是一种“损坏赔偿”性质,并非“租金”,也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用开具发票,可凭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收款凭证)、计算依据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当然,这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