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收入准则
【解答】对在建工程项目试运行期间取得试运行收入的处理税会有差异。
会计准则固定冲减成本而税法要求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收入确认对应的成本也可以扣除
【政策依据】
会计处理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并不属于日常活动,《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也是不应确认收入和成本的;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即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实际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一般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试运行的净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税务处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虽然废止但精神实质没有费)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又不属于免税收入,当然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应的成本也应允许扣除。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建工程项目试运行期间取得试运行收入的处理税会分析:
在建工工程试运行业务发生的支出会计处理,领用原材料等,借: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出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待摊支出;在建工工程试运行业务发生的支出税务处理:会计上对试运行产品计入收入未确认收入、成本,税收上处理为视同销售收入,以及相应视同销售成本。上述税会造成两方面差异:一是当期试运行收入与成本税会差异;二是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后,固定资产初始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会计上账面价值为冲减试运行产品计入收入,增加试运行成本后的金额;计税基础为税收口径的历史成本,不确认试运行收入及成本,金额造成该项固定资产后续的暂时性差异,及税会折旧的调整。本质上上述税会差异为一个差异。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