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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年终奖当月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08 14:36
根据 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非常宽泛。从文意理解,应包括分月计算(计提),年终汇总支付的情况。
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的特殊征税方法。工资薪金以每月取得的收入进行征税。国税发[2005]9号 特别指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年终奖优惠计税办法的控制点在于:①每年只允许计算一次;②取得/支付在一个月内完成;③有计算和考核的依据;④该个人属于公司的员工。
综上,我认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分月预提年终奖不需要在当月计税,在年终统一发放的当月按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税率计税。
这个理解是有所差错的。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抵扣。
当然,您可能考虑到万一按照新的规定,追溯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但是,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乃是原本应有之义。不能明知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故意隐瞒收入;并且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待追溯转为一般纳税人再行抵扣。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如上所述,视同销售范围并未包括“服务”。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收到“保证金”并未对应上述应税交易,且之后达成情况未定,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您公司尚未可知,因此作为往来核算即可。而应视后续履约情况返还或者作为收益。
谨慎起见,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