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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年终奖当月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08 14:36
根据 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非常宽泛。从文意理解,应包括分月计算(计提),年终汇总支付的情况。
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的特殊征税方法。工资薪金以每月取得的收入进行征税。国税发[2005]9号 特别指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年终奖优惠计税办法的控制点在于:①每年只允许计算一次;②取得/支付在一个月内完成;③有计算和考核的依据;④该个人属于公司的员工。
综上,我认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分月预提年终奖不需要在当月计税,在年终统一发放的当月按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税率计税。
一、上述两份服务合同(原型设计、定制开发),在税务处理上可以被认定为“委外研发”支出,从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关于留存备查资料
(一)原型设计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二)定制开发
1.自主、委v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但上述活动,乃是销售软件加“原型设计、定制开发”而非“软件安装、维护、培训”,可以分别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这个是基本正确的,新增值税法取消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差额征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代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以工资表作为用工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社保应该以社保部门回执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服务费需要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开具发票。
已正式领取退休金/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一般不算入残保金的“在职职工人数”;但如果地方口径把返聘协议视为“1年以上服务协议”并明确计入,则按当地规定算。您可以看电子税务局“残保金申报表”里系统预填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含了返聘人员。或者和当地税务及残联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