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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年终奖当月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08 14:36
根据 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非常宽泛。从文意理解,应包括分月计算(计提),年终汇总支付的情况。
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的特殊征税方法。工资薪金以每月取得的收入进行征税。国税发[2005]9号 特别指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年终奖优惠计税办法的控制点在于:①每年只允许计算一次;②取得/支付在一个月内完成;③有计算和考核的依据;④该个人属于公司的员工。
综上,我认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分月预提年终奖不需要在当月计税,在年终统一发放的当月按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税率计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享受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其实,这儿只是一个市场问题,取决于市场中谁比较强势。如上所述,其实您公司只是一个中间环节,完全可以酒厂直接与业务员结算,这样您公司就不用“承担了6个点的税负”。然而,这样您可能会说,酒厂不同意怎么办呢?所说我说,这只是一个市场问题:如果酒厂求着您给他卖酒,他就会同意;如果您求着酒厂要求卖酒,那他就不会同意。
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如上所述,虽然工期不超过12个月,但是,合同签订、生产开始,即“应税交易开始”(反过来理解一下,您已经投入1000万进行生产,难道客户可以随意承订单吗)。因此:
一、约定合同签订日期的30天内,客户需要交付30%预付款。应于“30天内”收到款项时,或者虽未收到款项,但“30天届满”之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二、同上处理。
三、剩余20%发生纳税义务。
注:若此前已经开票,则立即发生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