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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年终奖当月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08 14:36
根据 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非常宽泛。从文意理解,应包括分月计算(计提),年终汇总支付的情况。
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的特殊征税方法。工资薪金以每月取得的收入进行征税。国税发[2005]9号 特别指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年终奖优惠计税办法的控制点在于:①每年只允许计算一次;②取得/支付在一个月内完成;③有计算和考核的依据;④该个人属于公司的员工。
综上,我认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分月预提年终奖不需要在当月计税,在年终统一发放的当月按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税率计税。
如果签订一份合同,则为一项应税交易,应当从主(13%)计税。
如果签订两份合同,则需要进行区分:如果开发的“软件”与销售的“软件”,并非同一软件,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您买给张三一辆奥迪,然后给张三另一辆大奔保养,这是两项交易,则可分别计税。反之,二者乃是统一,即给卖的“软件”提供开发服务,那还是属于一项交易,应当从主(13%)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一次扣除没有问题。因为这个政策适用于房屋建筑物之外固定资产且单价不超过500万元,您的情形是符合的。
但是,因为6月购买,则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应当扣除于第三季度,而非第二季度。
财务和税务的角度基本原则都是真实性,只要您业务真实,收入和成本真实,利润率是多少都是没有问题的,并没有用利润率来衡量企业安全与否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