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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年终奖当月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08 14:36
根据 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非常宽泛。从文意理解,应包括分月计算(计提),年终汇总支付的情况。
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的特殊征税方法。工资薪金以每月取得的收入进行征税。国税发[2005]9号 特别指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年终奖优惠计税办法的控制点在于:①每年只允许计算一次;②取得/支付在一个月内完成;③有计算和考核的依据;④该个人属于公司的员工。
综上,我认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分月预提年终奖不需要在当月计税,在年终统一发放的当月按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税率计税。
既然“有偿提供服务赠送”,则非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而依混合销售条款处理即可。显然,如上所述,“物流服务及配套服务”乃是主要目的,则其按照实收款项一并按照此服务计算增值税。个税亦是同样道理,此乃客人购买服务而得赠品,并非所得事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属于商业健康保险,保单上有税优识别码,可以按照200元限额扣除。
二、如果不属于上述保险,虽然单纯险种不能税前扣除,但是税法设置了大病医疗专项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如果确实属于单纯市场行为,并非基于非法目的,那么就谈不上风险,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办理相应纳税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