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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收到增值税减免税款,即征即退税款,留底税款退税,进项加计抵减收益,怎么做会计处理,需要交所得
您好,会计处理,根据2017年颁布的政府补助准则,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即征即退税款均应计入“其他收益”。收到留抵退税款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会计处理:
收到即征即退款:
借: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
加计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0(应交数)
贷:银行存款 140000(实交数)
其他收益 60000(加计抵减数)
收到
借:银行存款留抵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
上述记入其他收益的,除增值税即征即退满足特定的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外(如软件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其他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6月12日开始施行)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Ø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2019年4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不需要计提,而是在实际纳税时才体现加计抵减的金额。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