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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疫情期间承租人房租免收。那么对于出租人来讲,该如何交房产税?从租,从价还是怎么交?有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疫情期间免收房租的,按照免租后的租金从租计算缴纳房产税,此期间不需要从价计征。
该政策在2020 年 3 月 6 日 15:00-16:00,国家税务总局将举办“同心聚力战疫情优惠便利助发展”在线访谈 有提到。
【问题23】我是一家写字楼的业主,每月租金收入约5万元。疫情期间,我为租户减免了租金。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规定,我可以在4月征期(当地规定房产税按季申报)时申报享受免征2个月房产税优惠。请问4月我申报房产税时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财产和行为税司刘宜副司长: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您每月应纳税额=5万*12%=0.6万元。正常情况下,您每季申报时应纳税额为0.6*3=1.8万元。由于您今年可以享受免征2个月房产税优惠,免征税额为0.6*2=1.2万元。因此,今年4月您申报房产税时,应纳税额=1.8-1.2=0.6万元。
这个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计入招待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和审计相关,所以和审计费一起计入审计费用。
个人理解最好提前测算好相关费用,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审计费中更合适一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1.如果有真实租赁业务,可以注册个体户开具租赁发票。
2.可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将车租给公司,涉及增值税1%及附加,个税税率20%(租金低于4000可以扣除800,超过4000扣20%,按扣除后金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