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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司17年向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车,车牌是我司过户给租赁公司,车牌用于该租赁车。本月我司退租该车,由于上海市政策变动,车牌无法过户回我司。租赁公司将车牌拍卖后的收入转我司,我司是否要交税?
您好,该收入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