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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3 16:21
1、ppt中24、25页雇主责任险内容前后矛盾,究竟是属于财产险可以税前扣除,还是商业人身险,不得扣除?
答:雇主责任险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属于商业保险。
2、29页,赠送雨伞的个税扣缴会计分录为什么借方是其他应收款?向谁收?PPT中直接写了借:其他应收账款-代扣个税,老师在讲课时也是直接读了一下,没有做解释,请解释一下。
答: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是代扣代缴,所以要收回来,但是实际上这块收不回来,可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3、30、33页,向小贷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扣除为何要考虑关联债资比?因二者并不是关联公司。另外,即使是关联方,按照财税(2008)121号,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就可以不必考虑关联债资比(ppt中是否没有必要将“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与“关联债资比”两个条件同时考虑)。PPT中直接写了相关内容:“二是防止资本弱化条款即关联债资比要符合121号文件规定精神”46页;“三是不违反资本弱化条款,前文已述,不超过关联债资比的要求。”48页,老师并没有做解释为何要考虑关联债资比。
答:第一,小贷公司和企业如果属于关联方,这块就要考虑关联债资比的问题。第二,如果符合属于关联方,满足了独立交易和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的条件,就可以不考虑比例问题了。第三,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和关联债资比不矛盾,一个是对利率的限制,一个是对债资比例的限制,都要考虑的。
“企业发给员工就算工资,如果企业把钱转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发给员工就是劳务费”,这个理解是对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确实如此,运输服务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未分开,则需要一并从高适用税率了。
一、该笔高端医疗保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项目,不需要列作“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二、发票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上述“订单”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而其未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则计算印花税时不能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