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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发票
发票开具19000不是一个错误。根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其报销上限为18987.33每月,因此超出部分应做不予报销处理,调增个人所得税。发票是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报销政策规定了报销限额。建议向税务局承认错误,说明是由于报销时人事部门对于合同未做仔细审核导致的。
至于税务局认为该费用就是补贴,不是外籍人免税部分没有道理。
根据 财税字[1994]20号 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由此可知,外籍人士以实报实销形式获得的补贴允许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法上的原文就是“补贴”,没有“外籍免税部分”这个概念。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
承租车辆可以负担哪些费用主要看双方约定,一般来讲从税收角度,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比如加油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可以在承租单位列支并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比如车购税、车辆保险、年检费用如果约定承租方承担是可以的,但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因为这些即便不出租,车主也要发生的。
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