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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们公司4月申请变更一般纳税人,5月1号执行,请问1、供应商开的专票是4月开出来的,2、供应商开的专票,销售方信息,开户行及账号一栏没有开具。这些可以收票入账,税前抵扣吗?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5月1号执行(一般纳税人)”,则“专票是4月开出来的”不得抵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都有“项目齐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