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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迁业务

专家老师:
您好! 国税函[2010]220号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关于拆迁还迁业务向老师请教几个问题:
1、 拆迁还迁业务是平时会计处理以拆迁还建的房子的开发成本及相关税费计入拆迁补偿费(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开发成本 应交税金-增(销))所得税、土增申报时做视同销售调整,还时平时就按非货币性交易做收入处理: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单价或面积补价)
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销)
2、 拆迁还建业务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收入分别按什么价确认收入,如果三者不一致,开增值税发票按哪个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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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0-05-1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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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潘老师 税务局稽查官员 2020-05-19 09:08

    您好,问题一,达成拆迁协议,需要以开发房产给被拆迁户时,形成负债,此时,开发企业借记开发成本一拆迁补偿费,贷记预收帐款,新房交付时,借记预收帐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视同销售价格确定不太一样,具体确定程序参看本回答所附依据。发票应当按增值税确定的销售价格开具。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4-30 17:35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30 16:3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30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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